菏泽市司法局公告
菏泽市司法局公告
第1号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机构改革后的45个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34个)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教育局
菏泽市科学技术局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菏泽市公安局及派出机构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司法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菏泽市水务局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菏泽市商务局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菏泽市审计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体育局
菏泽市统计局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及派出机构
菏泽市国家安全局
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菏泽监管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1个)
菏泽市档案局(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加挂牌子)
菏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共菏泽市委统战部加挂牌子)
菏泽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菏泽市国家保密局
菏泽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气象局
菏泽黄河河务局
菏泽市烟草专卖局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菏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同意后,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向社会公布。
菏泽市司法局
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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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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