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区域不得饲养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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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菏泽信息港小编从菏泽市司法局了解到关于《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市公安局起草了《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反馈修改意见。电子邮箱:hzsfjlfk

hz.shandong.cn,并在标题注明“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菏泽市司法局,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警)用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只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在本市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公安、畜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标识牌和单位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依法查处违法养犬或者因养犬引发的违法行为和捕杀狂犬;(二)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五)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依法履行免疫和登记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居民、业主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划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第二章免疫与登记第八条 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第九条 犬只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第十条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的身份证;(二)养犬人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第十一条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养犬合理用途的证明;(三)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养犬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标识牌;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养犬登记证、标识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和标识牌。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续签手续。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的;(二)犬只死亡、失踪的;(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的。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登记期满未按照规定续签的,由原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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