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4地块拟征收
年12月29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3则征收土地公告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内容如下:
01
年第2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交枢纽充电桩项目建设,建设类型为公用设施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皇甫庄行政村耕地以南,皇甫庄行政村耕地以西,皇甫庄行政村耕地以北,皇甫庄行政村耕地以东,总面积1公顷,全部为耕地,涉及王浩屯镇皇甫庄行政村。该地块土地作为公用设施用地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四、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R〔〕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联系
附件:-14批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菏泽市人民政府
年12月20日
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皇甫庄行政村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土字R〔〕号)批准,征收王浩屯镇皇甫庄行政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王浩屯镇皇甫庄行政村土地,位于皇甫庄行政村耕地以南,皇甫庄行政村耕地以西,皇甫庄行政村耕地以北,皇甫庄行政村耕地以东。征收土地面积1公顷,全部为耕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菏泽市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地块位于牡丹区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7.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规定的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0.万元,青苗补偿款7.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皇甫庄村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97.万元,由牡丹区财政局拨付到皇甫庄村委会账户,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牡丹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2.5万元,由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王浩屯镇人民政府、皇甫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特此公示。
联系人:陈立宏;联系-。
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
年12月20日
02
年第1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7.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山东天邦粮油有限公司年产万吨面粉、万吨挂面车间生产线项目建设,建设类型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毕寨行政村耕地以南,毕寨行政村耕地以西,毕寨行政村耕地以北,毕寨行政村耕地以东,总面积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8.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涉及大黄集镇毕寨行政村土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于毕寨行政村耕地以南,毕寨行政村耕地以西,毕寨行政村建设用地以北,毕寨行政村农村道路以东,总面积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9.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涉及大黄集镇毕寨行政村土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四、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R〔〕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联系。
附件:-8批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菏泽市人民政府
年12月20日
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毕寨行政村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土字R〔〕号)批准,征收大黄集镇毕寨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毕寨村土地地块一位于毕寨行政村耕地以南,毕寨行政村耕地以西,毕寨行政村耕地以北,毕寨行政村耕地以东。征收土地总面积为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8.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
地块二位于毕寨行政村耕地以南,毕寨行政村耕地以西,毕寨行政村建设用地以北,毕寨行政村农村道路以东。征收土地总面积为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9.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地块位于牡丹区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款2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毕寨村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万元,由牡丹区财政局拨付到毕寨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牡丹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万元,由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大黄集镇人民政府、毕寨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特此公示。
联系人:陈立宏;联系-。
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
年12月20日
03
年第18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市土地2.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沙土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建设类型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赵屯行政村农村道路以南,赵屯行政村耕地以西,三二七国道以北,赵屯行政村沟渠以东,总面积2.公顷,全部为耕地,涉及沙土镇赵屯行政村土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四、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R〔〕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联系
附件:-3批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菏泽市人民政府
年12月20
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赵屯行政村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土字R〔〕号)批准,征收沙土镇赵屯行政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沙土镇赵屯行政村土地,位于赵屯行政村农村道路以南,赵屯行政村耕地以西,三二七国道以北,赵屯行政村沟渠以东。征收土地面积2.公顷,全部为耕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菏泽市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地块位于牡丹区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规定的标准。地上全部为青苗,共计补偿7.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赵屯村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万元,由牡丹区财政局拨付到赵屯村委会账户,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牡丹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46.万元,由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沙土镇人民政府、赵屯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特此公示。
原标题:《牡丹区4地块拟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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