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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菏泽市民政局发布《菏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详细内容如下:

菏泽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本机关于年4月10日对下列社会组织不按期参加、年度的年度检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依法参加、年度的年度检查,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下列社会组织未依法参加、年度的年度检查的行为,有社会组织年检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我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下列社会组织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我局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下列社会组织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下列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

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给予撤销登记。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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