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2县区共4地块拟被征收附位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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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东临许堂村耕地,南临许堂村耕地,西临许堂村耕地,北临许堂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堂镇许堂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如在土地征收期间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出台,按照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贰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年4月7日至年5月6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年4月7日

根据郓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我县城镇发展用地的需要,拟征收董厂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郓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董厂村土地位于经济开发区董厂村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8.79亩,其中:农用地8.79亩(全部为耕地)。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号)公布的郓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2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3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类、林木类、零星果树类按照每亩0.3万元予以补偿,共计补偿总额2.万元。涉及包干方式以外的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经与产权人共同确认,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9.万元,由郓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董厂村民委员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郓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3.万元,由郓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郓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董厂村民委员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年3月20日起,至年4月18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闫国华

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3月20日

根据郓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我县城镇发展用地的需要,拟征收王沙湾社区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郓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本次征收王沙湾社区土地位于经济开发区王沙湾社区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36.亩,其中:农用地36.亩(全部为耕地)。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类、林木类、零星果树类按照每亩0.3万元予以补偿,共计补偿总额11.万元。涉及包干方式以外的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经与产权人共同确认,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万元,由郓城县财政局拨付到王沙湾社区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郓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55.万元,由郓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郓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王沙湾社区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联系人:闫国华

根据郓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我县城镇发展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于北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郓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本次征收于北村土地位于经济开发区于北村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7.亩,其中:农用地7.亩(全部为耕地)。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类、林木类、零星果树类按照每亩0.3万元予以补偿,共计补偿总额2.万元。涉及包干方式以外的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经与产权人共同确认,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0.万元,由郓城县财政局拨付到于北村民委员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郓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0.万元,由郓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郓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北村民委员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联系人:闫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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