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出台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菏泽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年1月24日至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县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名单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批下发,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涉及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负责。(第一批见附件1)。
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2.主要内容
根据年1月24日至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填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
花名册》(附件3)、春节期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补贴发放情况等。
(2)审核。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会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信息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
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公示》(附件4),进行5天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
补贴。
(4)发放。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工作时限: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安置训练科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菏的中央、省属企业)。
2.主要内容
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和《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6),向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社保数据比对确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时间。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果
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公示》(附件7),进行5天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工作时限: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安置训练科
三、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
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报《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8)和《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9)。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向同级人
社行政部门申请。
(2)审核。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的经营状况;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
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机构。
(3)公示。对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出《职业介绍补贴公示》(附件10),进行5天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工作时限:自机构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安置训练科
四、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
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间也不再对免征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菏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菏人社字〔〕35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再就业科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菏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菏人社字〔〕35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再就业科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
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再就业科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再就业科
六、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适用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年2月4日(含)至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年6月30日。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责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再就业科
七、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2.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5号)文件规定自年2月17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见习单位吸纳新见习人员时,需及时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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