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菏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再放

继今年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首付比例、开展异地贷款等政策实施后,10月1日起,我市再次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进一步放宽贷款和支取条件。

  提高贷款额度,二次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

  贷款方面,首先取消了贷款额与职工公积金账户缴存额挂钩的限制,取消了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30%的限制。贷款人申请贷款的额度不再受账户余额和家庭月收入30%的限制。借款人的借款额度核定由不低于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月收入额的50%调整为60%或按扣除基本生活费后剩余金额核定,基本生活费核定标准为月人均元。也就是说,在核定贷款额度时,贷款人可以选择用家庭收入的60%计算,也可选择用扣除每月元基本生活费计算。政策调整后,贷款人的可贷额度将大大提高。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可随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有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行为的,需在最后一次支取后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贷款人的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扩大支取范围、人群,缩减提取环节

支取方面,一是放宽住房公积金支取范围,今后职工缴纳房租费、缴纳物业费、享受城市低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均可凭有关证明材料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二是放宽支取人群限制。今后,购买自住住房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的、购买二手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原来的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放宽至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三是放宽时间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限制由原来的开户满一年放宽至开户满3个月即可提取。四是改变资金拨付方式。为方便职工,减少提取中间环节,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不再核拨到职工单位,而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卡上。五是加大对骗支套取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购房、商贷和租赁等骗支套取行为,一经查实,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支套取资金,1年内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菏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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