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耿静静非诉执行审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最新披露的()鲁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于年1月2日,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菏牡农水罚()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耿静静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为由,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年8月5日作出菏牡农水罚()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元。并于年8月8日将该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书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菏牡农水罚()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在法定的行政诉讼期间,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菏牡农水罚()1号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转载请注明:http://www.hezeshizx.com/hzszz/13763.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