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烧烤规范整治宣传
致广大烧烤经营户的一封信
广大烧烤经营业主们:
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事关一个城市的宜居水平和广大市民的福祉。露天烧烤市场的无序发展,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而且油烟排放污染环境,群众反映热烈,投诉、举报逐渐增多。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减少大气污染,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洁净健康的生活环境,县政府决定自年3月起在城区开展餐饮业烧烤规范整治行动,希望您给予支持配合,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曹县城区。
二、整治要求:
(一)各烧烤、大排档经营业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做到证照齐全,规范经营。
(二)城区主干道两侧禁止经营室外餐饮。
(三)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所有烧烤必须进店,室外烧烤全部取缔。
(四)必须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无烟烧烤炉具,油烟排放达到环保要求标准。
(五)经营户对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做到清理及时,保持整洁,严禁随意倾倒污水。
(六)严格规定经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听劝阻,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违法查处:
(一)对在城区内违规露天烧烤食品的经营行为,依据《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在露天烧烤业户周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摆摊设点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年3月31日前,城区烧烤经营业户必须完成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工作并达到规定要求。适时各相关执法部门将联合集中开展整治活动,对达不到要求的将停业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处罚。对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烧烤经营业主们,露天烧烤不仅污染空气环境,影响人民的生命健康,对经营者自身的身体危害更大,为了人民群众和你们自身的身体健康,我们诚恳地希望大家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完善经营手续,停止露天烧烤,进行烧烤炉具技术改造,主动使用环保无烟炉具、遵章守纪、合法经营,与广大市民携手共建碧水蓝天、宜居乐业幸福魅力新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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