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司法局严肃考试纪律,严处作弊行为

小编从9月22日召开的菏泽市司法局年度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在今年9月24-25日的国家司法考试期间,菏泽考区将在总结往年司考考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行指纹身份识别、二代身份证辨别、考区监控全覆盖,开通武警安全通道、安检通道,组织纪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巡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对国家司法考试涉考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查处工作机制,共同依法治考。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严处考试作弊行为,发现一起作弊行为依法处理一起,决不让作弊人员蒙混过关,从而为广大考生营造一个严肃严格、公平公正的国家司法考试环境。考试期间,市纪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组、市检察院将派出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作弊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们,赶紧来学习一下新修改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涉考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查处工作实施意见》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年9月14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严肃国家司法考试考风考纪和工作纪律,规范对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修订制定情况,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将第十二条第(十二)项修改为:“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涉考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查处工作实施意见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国家司法考试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文(司发通[]号)精神,有效查处和打击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考人员和案件,营造公平公正考试秩序,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查处工作机制,施行以下办法:

一、涉考违法犯罪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3、组织作弊、向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

4、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

5、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及设备作弊。

二、工作衔接办法

1、考试期间,考区司法行政机关在考点考场查获上述涉考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时,迅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网安、治安部门报案;

2、司法行政机关须固定涉案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证据,作出调查问询笔录,办理违纪查处相关事项;

3、向公安机关移交证据材料,协助查处工作;

4、公安机关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及时通报案件查处结果。

上述工作办法,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公安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分别通知到各省(区、市)考区所属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并在施行过程中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完善。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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