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菏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

中国山东网,做有思想有温度的菏泽原创   监督管理第八条加强收费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各县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最高限价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区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菏泽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所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最高限价,参照牡丹区同类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执行。第九条完善分类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有效期限为3年。市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等级评估,推动其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第十条加强财务审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动态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立退出机制。除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之外的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于每年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公示后,到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相关手续,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退出后,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有与上位法权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为菏泽市教育局。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来源:菏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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