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县发文各餐饮服务单位营业前应具备这
全县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引导和培养全县人民健康的饮食习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决定对全县餐饮服务业进行规范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餐饮服务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主动对营业场所,特别是后厨食品加工操作间、仓库、大厅等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提升改造。疫情结束后,具备营业基本条件的,应先申请经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营业。对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擅自开门营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二、餐饮服务单位开门营业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公开承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食品原材料信息、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材料。
(二)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餐饮具消毒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和保存工作。
(三)严格从业人员管理,认真落实晨检制度。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厨师、服务人员,管理人员一律参加晨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佩戴口罩、工作帽,穿清洁工作服进行加工制作和服务。工作服等应及时更换。
(四)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食品原料贮存区、食品处理加工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区等,并标示清楚。各场所地面、墙壁、天花板及操作台等区域卫生整洁,食品原材料贮存符合要求(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等。加工食品的刀、墩等工具、盛装食品的容器、冰箱要有明显标记(生、熟、成品、半成品等)区分,严禁生熟食品加工器具、容器混用,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五)具有与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设备或者设施。设备设施要符合规定要求,能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使用的一次性餐具须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六)严格实施“明厨亮灶”。根据餐饮单位实际情况,可分别采用“橱窗式”、“视频式”、“互联网+”等方式,让餐饮消费者能通过窗口、显示屏、手机APP直接观看及时了解后厨食品加工操作和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放心食用。
三、倡导新消费理念,注重健康饮食,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欢迎全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如果您在餐饮消费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餐饮服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进行投诉举报。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年2月16日来源:郓城县市场监管局菏泽信息港、菏泽头条、菏泽信息港牡丹茶座三大转载请注明:http://www.hezeshizx.com/hzsgr/6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