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菏泽牡丹区这7个地块被征收,共
6月13日
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
最新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菏泽牡丹区7个地块共25.5公顷
未来将用作
中低价位、中小套普通商品房用地
其他商服用地、轻工用地、工业用地
详细内容如下:
菏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年第14号
年5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0.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洪福社区,洪福社区建设用地以东,洪福社区建设用地以西,洪福社区建设用地以南,洪福社区耕地、建设用地以北,总面积10.公顷,涉及牡丹办事处洪福社区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中低价位、中小套普通商品房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洪彬;联系。
菏泽市人民政府
年6月8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年第15号
年6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8.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牡丹区西城办事处兴华社区,兴华社区设施农用地以南,兴华社区建设用地以东,兴华社区建设用地、兴华社区耕地以北,长江路以西,总面积1.公顷,涉及西城办事处兴华社区土地。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其他商服用地。
地块二:位于牡丹区安兴镇肖庄行政村,肖庄行政村建设用地、肖庄行政村耕地以南,肖庄行政村建设用地、肖庄行政村农村道路以东,肖庄行政村林地、肖庄行政村耕地以北,肖庄行政村耕地以西,总面积1.公顷,涉及安兴镇肖庄行政村土地。其中:耕地0.公顷、林地0.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
地块三:位于牡丹区何楼办事处郭湾社区,郭湾社区耕地以南,郭湾社区耕地以东,郭湾社区耕地以北,郭湾社区耕地以西,总面积3.公顷,涉及何楼办事处郭湾社区土地。其中:耕地3.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用地。
地块四:位于牡丹区皇镇乡王庄行政村、徐堽屯行政村,王庄行政村耕地、皇镇乡窑厂建设用地以南,王庄行政村耕地以东,王庄行政村农村道路、徐堽屯行政村农村道路以北,皇镇乡窑厂建设用地以西,总面积1.公顷,涉及皇镇乡王庄行政村、徐堽屯行政村。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
地块五:位于牡丹区吴店镇张楼行政村,张楼行政村耕地以南,张楼行政村耕地以西,张楼行政村耕地以北,张楼行政村耕地以东,总面积1.公顷,涉及吴店镇张楼行政村土地。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洪彬;联系。
菏泽市人民政府
年6月8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年第16号
年6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6.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牡丹区马岭岗镇司庄行政村、纸坊行政村,纸坊行政村耕地以南,纸坊行政村耕地、司庄行政村建设用地以东,司庄行政村建设用地、纸坊行政村建设用地以北,纸坊行政村建设用地、纸坊行政村耕地以西,总面积6.公顷,涉及马岭岗镇司庄行政村、纸坊行政村土地。其中:耕地5.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沟渠0.公顷,建设用地1.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其他商服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牡丹区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洪彬;联系。
菏泽市人民政府
年6月8日
来源: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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