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菏泽牡丹区拟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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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三则拟征收土地公告,涉及多个社区。

详细内容如下:

1

菏泽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菏征公告〔〕52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丁堂行政村耕地以南,丁堂行政村耕地以西,丁堂行政村耕地以北,丁堂行政村耕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牡丹办事处丁堂行政村。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梅园社区耕地以南,梅园社区耕地、桂陵社区耕地以西,梅园社区耕地以北,梅园社区建设用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梅园社区、桂陵社区。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侯店社区耕地以南,侯店社区耕地以西,侯店社区耕地以北,侯店社区耕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南城办事处侯店社区。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8.3万元;二级区片每亩补偿7.1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牡丹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年9月17日起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

联系-

菏泽市人民政府

年9月17日

2

菏泽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菏征公告〔〕58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大学路、古园社区建设用地以南,太原东路以西,兴福路以北,古园社区建设用地、太原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东城办事处魏海社区、牡丹办事处古园社区。

用途:拆迁安置房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一级区片每亩补偿8.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实施成片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牡丹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年9月17日起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实施成片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

联系-

菏泽市人民政府

年9月17日

3

菏泽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菏征公告〔〕59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皇镇社区耕地、皇镇社区林地以南,皇镇社区建设用地以西,皇镇社区建设用地、皇镇社区农村道路、皇镇社区耕地以北,皇镇社区耕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皇镇办事处皇镇社区。

用途:拆迁安置房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潘庙李行政村耕地以南,潘庙李行政村农村道路以西,潘庙李行政村耕地、潘庙李行政村林地以北,潘庙李行政村耕地、规划定胡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皇镇办事处潘庙李行政村。

用途:拆迁安置房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二级区片每亩补偿7.1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牡丹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年9月17日起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

联系-

菏泽市人民政府

年9月17日

来源: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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