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三条 工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一)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火电、小炼油、小水泥、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土炼焦、土炼硫、土法选金、土法炼油、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等“土”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二)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
(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五)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
(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七)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八)使用高压设备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的;
(九)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向菏泽市环境保护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开设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对举报事项实行同步录音,信件同步登记。 举报环保热线();2、公开。
通讯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必须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举报人要明确表明是否有奖举报。 第六条 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只登记联名举报中的第一人。
受理人员接听和询问时,要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答复清楚,记录完整。 第七条 举报人有义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章 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第八条 查处人员根据举报应及时到被举报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可随时要求公安机关配合。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由举报人指认现场,但查处人员须做好保护措施。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或无法联系,按无效举报处理。 第九条 危及查处人员人身安全或需特种作业人员才可完成的行为,查处人员有权拒绝。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现场查处工作。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现场查处,现场查处人员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菏泽市环境保护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举报人举报是否属实。
第五章 有效举报
第十一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举报企业有举报范围所列行为之一,且经环境保护部门查证属实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无效举报:(一)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调查人员取证或拒绝提供举报所需信息的;(二)串通或唆使企业内部人员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目的而故意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的;(三)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四)调查过程中,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五)环保部门正在调查处理或在处理程序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六)其他不属举报奖励范围的。
第六章 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元至元的奖励。(一)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元;
(二)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元;
(三)对利用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元;
对利用暗管偷排工业废水、废液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0元。
(四)对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元;如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危险废物总量超过三吨,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0元;
(五)对使用高压设备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废液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元;
(六)对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元至元。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由菏泽市环境保护局核准为有效举报后发放。
第十四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一时间举报案件被查实,从接报日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期间,对同一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视为同一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登记人领取。 第十六条 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审核确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效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提供银行帐号,并负责将奖金打入举报人提供的帐号内;或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菏泽市环境保护局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章 保密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一)举报受理、查处等相关资料一律作密件处理。(二)举报的受理、承办、领取奖金、资料存档等全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恶意举报扰乱工作秩序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菏泽市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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